Ref: b2s-2020706inconsistent-discourse
-B2S
-06/07/2020

前言不對後語
Inconsistent Discourse

近日國安法以基本法附件形式在港頒佈實施,姑不討論法例内容之對錯是非,如有人一貫贊成或反對某些法例政策,總算是堅持固有原則,縱然持不同意 見之人士,也該對此類真誠相信本身為擇善固執之人士保留相當尊重,惟有些人前言不對後語,目的當然並非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昨日之我所以變身成今日之 我,都只為方便打倒同一事物。

法例生效前,有專業人士侃侃而談,説如何可以公民抗命,如何可以合法抗拒執法人員執法且不必事後承責,教唆年青人利用所謂程序公義作護身符,聲稱執法人員 不出示委任狀和作警誡前不得拘捕搜查疑犯,斷言無法庭手令之執法人員不得進入私人地方等似是而非之「專業」意見,令血氣方剛之年青人或天真簡單且浪漫之老 中青「普世正義公民」有恃無恐,結果,信者今天盡皆誠惶恐,不可終日;公民抗命之劣質複製品害人不淺。

國安法出台後,一架正滑行起飛之國際航機被叫停,執法人員未有法庭手令下叫停飛機,然後上機抓人。同是那一群人士,又侃侃而谈説執法人員當然無須慿法庭手 令拘捕機上疑犯;然而,航機已關門及滑離登機口,所有乘客均通過出境手續,國際航空法(ICAO)甚至可視作已屬離境,雖然飛機仍在境内,因為乃國際航 班,旅客有不同國籍人士及個人時間表,根據國際民航協定,目的地國家甚至有一定權力和責任保障機上旅客權益,如無凌駕性之國安法,未有法庭手令而作同樣操 作,必有爭議和非議,即使能成功拘捕疑犯,事後被投訴或被挑戰之概率幾屬百份之百。按照Tokyo Convention規定,起飛後之國際航機,即使仍在出發地之空域内,需以目的地之法律為有效。參照事後傳聞,通風報訊時間距起飛只有十數分鐘,舉報人 大有可能未必希望疑犯就擒,只是執法部門效率太高,在起飛前成功截停,令飛機脱離本地法律管轄前受控制。

回頭説此等人士往日之邏輯,不管死人塌樓,任何情況,仍堅持進入在境内司法管轄權明確之私人物業也必須要法庭手令,前後没隔了多少天,意見竟然可以天差地 别,此正是最令人不齒之處。如果律師受僱不同客户答辯,從客户利益立場出發而出現兩宗官司法律意見不一致份屬正常,但作政治論述,言辭前後矛盾便難成大 器。只要還保持幾分清醒,便知此等人不過是説國安法多此一舉,23條甚至原有現行法例已足矣。以所謂控罪最終只屬普通之傷人17而非國安法下之罪名作佐 證,更是將調查、檢控及判決三者混淆,基於搜證結果及入罪之成功率等因素,正式控罪異於調查最初方向實司空見慣。

罪與罰乃因果關係,如非有人利用法律之寛鬆,濫用不應擁有之權利犯事並逃避責任,刑罰是欲加而患無辭。九一一恐襲後,便有陰謀論者斷言是某些政客編演之苦肉計以求加強反恐之立法及行動。政客巧言令色,以狀師之詭辯爭取權利,究竟是聰明還是愚笨,孰能辨之?

Ref.:
ICAO
https://www.jus.uio.no/english/services/library/treaties/07/7-01/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xml

Tokyo Convention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Tokyo_Convention

HK Ordinance Cap494 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94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