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科人看世界
1.3 虛擬機器與防止規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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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2009
近日閉門練功,修練虛擬大法,但請勿誤會,這並非什麼上乘武功,而是電腦上的虛擬機器技術Virtual Machine Technology ,用來模擬一台不同的電腦,例如在蘋果麥金塔電腦 ( Macintosh) 上運作視窗及視窗軟件。
虛 擬機器不是什麼新 技術,但近年才進入實用性階段,原因不是太難理解,如果要模擬一台不同的機器,效能多少打個折扣,本身如果不是比模擬的對象較快較強,結果必然是較原本的 速度慢,亦只能等同模擬對象較低檔次的型號,現時電腦速度在一般運用上,實際上已經遠遠超過需求,所以就是進入模擬運作作態,感覺上亦能接受;例如回應一 個指令的操作在模擬器上由原生狀態運作的十秒變成二十秒,感覺便非常強烈,但由十分一秒變成十分二秒,對人類這樣遲鈍的生物來說就等如沒有分別,當然,這 是個簡單譬喻,電腦的效能量度bench marking 複雜得多, 並非簡單比較一兩個指令便能得知。
在測試使用模擬器時,作為技術支援人員,通常都只會關注技術細節,除軟件是否正版外,其他問題都懶得關心,但這次卻不得不令我們重新思考。
同事M 君以一餐午飯的代價請小弟為他的個人筆電Macbook Pro 加裝視窗系統及在OS X 上裝上舊版的Mac OS 以便運行舊版軟件,這個當然難不到在下,由於 Macbook Pro 已轉用英特爾的中央處理器,根本就無須使用什麼模擬器,只是Mac 機不採用 PC 機的bios,要作一些編譯,利用蘋果本身提供的Boot Camp ,便能解決及為筆電加裝視窗所需的驅動程式,像普通PC 一樣運行視窗,速度效能跟一台採用相同中央處理器 PC 大致相同,購買時一併購入OEM 版的視窗系統軟件,價錢上亦屬划算。至於運行舊版Mac OS,由於須要模擬舊版蘋果電腦的中央處理器Power PC 的指令集Instruction Set, 便要透過模擬器Emulator 將視窗原來針對英特爾處理器x86指令集的指令,編譯為Power PC 的指令, 效能確是差了,但運行尚算暢順。
完成後便準備欣然享受我的勞動成果,一面吃免費午餐時,一面示範如何切換操作系統時,冷不防M君陰陰地笑著說:「你知道嗎?如果你吃了我這頓飯,你已觸犯了版權法例中的防止規避條例,哈哈,你還是自行付費吧。」
我聽到,差點把口中的和牛肉噴到他面上及把他的筆電碰跌在地上。好小子,這人一向刁鑽,點子特別多,難道今次真的被他暗算到,總不能半世英名,喪在他的手上,把心一橫,拿著筆電作勢掉下,來個玉石俱焚,就說我是被誘騙犯罪,知道後即毀滅成品不讓奸人得逞算了。
這回輪到他發慌了,忙說:「慢著慢著,我說笑罷了,不要認真。」
我那肯罷休,跟他說:「啍!不要消遣我,你信用向來不大好,不解釋清楚,休想原璧歸趙。」
M 君無奈地說:「好罷,認真便讓你贏了,告訴你罷。」
原 來根據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中防止規避條例的反規避條文,任何人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有規避功能的器件,或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可能須負上民 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刑罰罰款$500,000及監禁四年。但在一般政府宣傳刊物或短片中,都只是將一些明顯不過的例子告知市民,例如改裝晶片又或者替 顧客安裝這些器件在電視遊戲機內,讓顧客可以玩盜版遊戲1,卻沒有將條文細節說清楚,這條例禁止一切未經授權而使用或複製有使用限制access control measures或複製限制copy control measures 的行為2,由於Mac 機向來是硬件跟操作系統搭載出售,屬於有使用限制access control measures 的器材,繞過出廠限制而安裝非原配的的系統,便等同觸犯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中防止規避條例的反規避條文,不過由於蘋果電腦本身提供了Boot Camp 供用戶安裝視窗系統,亦即給予用戶一個隱含授權implied authorization,而OS X 的系統,亦提供舊版 Classic OS 的兼容方案並且讓用戶自由下載影像檔供安裝用途,也可算是一種默許implicit consent. 所以請我代勞的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不過這條法例只站在知產供應商的角度訂立,根本沒有考慮到用戶的合理使用權利,更將一切責任往前線技術人員身上推,按這條例的邏輯,所有虛擬機器,豈不是都是非法?這條例是技術人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Sword of Damokles 。
聽罷不禁嘩然,搞技術的用正版軟件就算了,那還能理會甚麼「倚天劍」或「達摩劍」,付了錢買回來的物件,如何使用或處置由物主決定是常識,現在卻還要處處問賣家批準不批準,這樣的道理如何說得通。
M君一片幸災樂禍的態度說:「誰叫你們只懂IT不懂法律,懂IT又懂法律的都調轉槍頭找IT人和消費者的便宜,還有是IT人都是「機佬」或準電車男,整天打機修練不問世事,不齊心又欠缺社交技巧,所以不時被人拿來消遣消遣亦難怪。」
筆電還在我手上,這人還算聰明,話不敢說盡,奚落我們一番後說:「政府後知後覺,業內人仕亦大加抗議,事後亦知這例是惡法,已隨即在2008年一月發表諮詢文件,提出17類豁免3,但進展如何,由於與本人無關,並無留意,有興趣便自行跟進罷,少點時間搞機,多些關心世事對自己有益對人有建設性哩,算了罷,我付鈔,你吃飯,說話算數,筆電還我,兩不相欠。」
雖然不忿,但話亦有道理,一時間反駁不了,唯有扮作自顧自吃我的和牛,跟他說,「付賬才還你,急甚麼?」 註: 1. <http://www.isd.gov.hk/chi/tvapi/08_ip27.html>
2. “Under the Copyright (Amendment) Ordinance 2007, any person who carries out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may be subject to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 Making circumvention devices for sale or hire ‧ Importing or exporting circumvention devices for sale or hire ‧ Dealing in circumvention devices (including selling, letting, exhibiting in public or distributing in the course of trade or business) ‧ Providing a commercial circumvention service which enables customers to circumvent technological measures used to protect copyright works A
person convicted of these offences could be liable to a fine of
$5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up to four years. They may also be subject to civil claims from
copyright owners..” 3. <http://www.ipd.gov.hk/eng/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p_exclusion_list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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